全國人大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習近平
              工作動態
              機構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以及港澳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說明工作;對省人民政府擬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法規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2、對自治縣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報告。

              3、承辦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省人大代表議案。

              4、審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以及港澳臺方面的行政規章、決定、命令和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以及港澳臺方面的決議、決定;對與憲法、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不適當的內容,委員會應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建議糾正或撤銷。

              5、組織實施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視察活動,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6、負責常委會聽取省政府相關專項工作報告的組織、服務工作;受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專題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7、對我省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以及港澳臺方面的重大問題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8、聯系人大代表中的少數民族、宗教界、歸僑、僑眷代表,及時反映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9、對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下發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10、管理和承辦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對外交往事務。

              11、聯系全國人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省市、縣(區)人大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各自治縣、民族縣人大常委會,聯系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各部門,溝通情況,協同工作。

              12、辦理全國人大及其有關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分管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置
              辦公室
              法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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