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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習近平
              工作動態
              機構職責

              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是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在省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擔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立法、監督、決定重大事項、法制宣傳等工作任務,具體工作職能有:

              一、提出農業和農村方面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經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起草以主任會議名義提請或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業和農村方面法規案和決議、決定案及說明;受主任會議委托,審查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業和農村方面法規案或法規修正案,并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協助有關委員會審查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和自治縣人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農業和農村方面法規。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參與我省農業和農村方面法規的解釋工作。

              三、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部署,對農業和農村方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調研、視察等,并向省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農業和農村方面的執法檢查、視察等工作。

              四、為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省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報告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五、對涉及農業、農村、農民的重大問題以及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依據。協助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開展農業和農村方面的調查工作。

              六、參與審查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中有關農業和農村方面的內容。

              七、加強與農業和農村方面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的聯系,為他們依法行使職權搞好服務;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農業和農村方面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協調和督促省有關部門開展農業和農村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活動。

              九、積極爭取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農委和本省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及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信息,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省政府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部門的聯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十、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辦公室
              法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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