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加快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從內容上看,條例修訂草案新增要素環境、信用環境2個專章,與原條例中的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內容共同構成了新的條例框架。
高質量發展離不開一流的營商環境。2017年12月出臺的《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該條例中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近年來我省在優化營商環境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經驗和創新成果,也亟須通過法規形式固定下來。為此,我省適時啟動了對《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全面修訂。
據了解,條例修訂草案由原來的7章65條修改為9章80條。在優化市場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推進一業一證、證照聯辦、一證多址改革,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實行招投標交易、服務、監管全流程電子化,營造公平有序、預期穩定的市場環境。
在優化政務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規范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標準,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告知承諾制度,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深化數據共享應用,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政企溝通機制,解決經營主體困難和問題。
在優化法治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充分征求、合理采納有關方面的意見,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
要素環境和信用環境是條例修訂草案中新增的2個專章。其中,要素環境方面提出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使用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和資源,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等方式進行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差異化的中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信用環境方面規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機構、職能調整,政府換屆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約拖欠賬款,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根據會議日程,條例修訂草案將于7月26日上午進行分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