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層矛盾糾紛日益復雜多樣,為進一步清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中的職責,協調各部門之間的聯動,及時對矛盾糾紛排查進行化解,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承德市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條例》規定了預防機制、糾錯機制、心理援助機制、網格化管理機制、排查機制等內容,同時,規定了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化解途徑、網格員職責等內容,明確了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途徑等內容。
通過網格化管理機制
化解糾紛
按照《條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級議事協商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協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反映強烈的矛盾糾紛等事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醫療服務機構等,搭建基層心理服務平臺,完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機制,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教育,為群眾提供專業心理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落實基層矛盾糾紛排查網格化管理機制,依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合理劃分基本網格單元,發揮網格化管理在矛盾糾紛排查過程中的基礎作用。還應組織轄區內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人民調解員、網格員、志愿者等開展常態化排查,對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的鄰里關系、婚姻家庭、山林土地和房屋宅基地、物業管理、民間借貸等領域開展重點排查,發現矛盾糾紛隱患,依法及時處置。同時,科學劃分網格,發揮網格員、村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等基層工作人員的積極作用,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問題及時收集,提前預防。
鼓勵當事人優先通過
協商自行達成和解
《條例》鼓勵當事人優先通過協商自行達成和解。當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協商有困難的,可以邀請調解員、律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參與協商,促成和解。當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導調解。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糾紛不宜調解的,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其他途徑解決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先行處理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先行處理。
《條例》規定,有關單位、組織對當事人提出的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或者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可以協調相關單位、組織共同化解,也可以申請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協調化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流工作,對于無法化解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按照《條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共同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推動公證機構、民商事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參與基層矛盾糾紛化解,提高糾紛化解效率。
支持法律工作者
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按照《條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網格治理措施,組織網格員通過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平臺,運用“民情碼”“一號通”等方式,開展網格事項在線服務、在線監管、在線流轉處置,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隱患做好登記、化解等相關工作,對發現、掌握的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并向有關部門通報預警信息,配合采取預防措施。
按照《條例》規定,網格員應當排查、上報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并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排查走訪網格內弱勢群體和特殊人群,并協同相關部門和組織開展心理疏導、救助和幫扶等。
《條例》鼓勵支持法律工作者、社會志愿者、企業事業單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完善一村一法律顧問等
工作機制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調解組織、法官服務站點、社區警務室等建設,完善一村一法官、一村一民警、一村一法律顧問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在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中的作用。
《條例》規定,糾紛當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等應當加強防范和懲處虛假調解、虛假公證、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行為。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終止調解。